致中共绵阳市委曹立军书记的信
- 司法公正百姓梦 1楼 2025/7/24☆收藏
- 再次致中共绵阳市委曹立军书记的信
关于绵阳市中院及涪城区法院系统性违法信访回复的严正控诉
尊敬的曹立军书记: 您好! 我于2025年6月24日向书记实名举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列违法问题(案件号:2025062400000034)后,2025年7月1日收到的回复再次证明:两级法院长期存在系统性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。现依法逐条驳斥并要求纪检监察介入:
一、法院长期以"答非所问"方式对抗法律监督(重点强化)
1、故意规避核心问题 针对(2010)涪民初字第1659号、(2011)绵民终字第414号案件中:
▶ 有效协议条款被非法排除(援引《民法典》第143条)
▶ 采信已失效的证据(明确标注证据失效时间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87条)
▶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
▶ 张阳院长包庇事实法院回复却始终拒绝逐项回应,完全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32条"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,分别作出处理"的强制性规定。
2、信访答复已成形式主义典型 近十五年来多次信访中,法院均以"案件已审结""无新证据"等模板化回复搪塞,其行为已构成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42条明令禁止的"推诿、敷衍、拖延"情形。
二、举报枉法裁判竟被要求"新证据"?法律依据何在?(新增质问)
1、现行法律明确规定:根据《刑法》第399条及《法官法》第46条,举报司法腐败只需提供初步证据,而我所提交的:原审卷宗中12页的违法笔录 ,证据的法定失效证明已完全达到立案标准。
2、法院偷换概念:要求"新事实新证据"实质是违法增设举报条件,严重违反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第13条"不得擅自提高受理标准"的规定。
三、两级法院的回复本身即构成程序违法(新增法律分析)
1、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决定 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32条,答复文书必须载明"事实认定依据、法律政策依据",而本次回复:
①全文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文 。
②对信访人提出的4类12项具体问题均未作合法性论证,已构成《行政机关**处分条例》第21条规定的"违法违纪行为"。
2、涉嫌包庇犯罪的证据链张阳院长在明知存在:
①巡视组2025年5月(信访编号J5100002025052602675X)交办件指出的问题
②省高院2024年3月14号川07法信621号诉求的情况下仍不予纠正,符合《刑法》第397条"滥用职权罪"的构成要件。
四、严正要求(强化法律刚性)
1、依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40条,立即召开由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法学专家参与的听证会;
2、根据《监察法》第11条,提请市监委对张阳院长等人员立案调查;
3、按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》第14条,追究干预司法的领导责任。
曹立军书记,当司法系统本身成为违法主体时,唯有党委的雷霆手段才能扞卫法治尊严。恳请您:
▶ 亲自批转市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
▶ 调取法院信访档案核查历年违法答复
▶ 对责任人员启动"一案双查"
此致 敬礼!
实名举报人 联系方式:13548413173
2025年7月2日 办理进程:已办结办理时间:2025-07-04
回复单位:绵阳市市长热线服务中心
答复内容:陈先生: 您好!您关于“不服 (2010)涪民初字第1659号、 (2011)绵民终字第414号”的诉求已收悉,现回复如下: 收到您反映问题后,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9日经调查得知,您所反映的案件已多次重复来信法院均已收悉并回复,请您仔细查看相关回复内容。针对以上情况,对该信访不予重复受理,如您发现新事实和新证据,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。此为最终回复意见 。
经办单位: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经办人:李陆 联系电话:2214511 承办单位: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日期:2025年7月4日